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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好议案和建议_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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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写好议案和建议?那么,下面就随第一范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

  议案是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代表议案,即人大代表讨论解决某一问 题的办法、措施、意见和方案。全国或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召开时的某一个代表团,或30人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依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会议提出供人大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人民代表的提议案权就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的权利。依法提出议案是代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从实质上看,人大代表提议案如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一样,既是发表自己政见的过程,也是衡量一个代表的议政水平高低,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能力大小的重要标尺。“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的规定。

  《宪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虽然《宪法》在对全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的权利作明确规定之时尚未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作规定。但《地方组织法》却依据《宪法》原则弥补了这一点。如《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此外,《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还对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也作了明确规定。而《代表法》第九条和第十八条则对全国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和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作了同样明确的规定。从上述可见,我们作出这样的回答:由于法律规定了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的,所以我们把人大代表提议案和建议的权利称之为“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

  二、议案的形成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般的说,形成一个议案要具备三个条件:

  1.从提出议案的主体来说,要具备提议案的法定资格或符合法定的 代表联名人数。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 人以上联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从议案的内容来说,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如果属于政府工作方面的事情,则不应该以议案的形式去提出,而要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去提出。实践中,由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不易把握,因而每年召开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都有数量相当多的议案实际上是属于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因此,每次大会上经过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都要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很多议案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去处理。

  3.从议案提出的时间来看,所提议案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求。虽然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议案可以在大会举行前提出,但实践中绝大多数是在大会期间并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的。如果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议案就要当做建议、批评和意见来处理。以上三个条件,是对议案的最基本要求,工作中习惯称为硬件。

  代表在提出议案时,还应当注意几个具体问题:一是要一事一案。一个议案只就一个问题提出案由、案据和方案,不要把几个问题放在一个议案中提出;二是要使用大会印发的议案专用纸;三是参加联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亲笔签名,并填写清楚代表证号、邮政编码和通讯地址。在同一提案中,代表不能重复签名。议案由谁领衔,请提出议案的代表自己商定。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需要由代表团全体会议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名;四是对列入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意见,可以在有关会议上发表,也可以整理成书面意见直接送大会秘书处,不要作为议案提出;五是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可认,以保证大会秘书处按照程序及时处理。

  三、如何写议案和提出议案?

  议案的写法。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团或代表联名依法提出议案,一般都填写由大会统一印制的议案专用纸。在撰写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一件议案中只能就一个问题提出案由、案据和方案,不得把多个问题并列到一个议案中提出,以免造成人大会议召开时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议中的困难。

  2.议案的书写要工整,字迹要清楚。(现在电脑打印普及了,最好用电脑打字打在上面,或打好后贴在议案纸上)。

  3.参加联名提出议案的每位代表,都要亲自签名,但不要重复签名;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需要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名。

  议案的提出。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提出议案,应是代表依法履行职权的一项重要形式。代表在履行议案提出的这项职权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积极参加当地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的视察活动和调研活动,并结合自身平时的调查,注意广泛收集提议案的素材。(当代表的调研活动是贯穿于整个代表任期内的,不是为了开会才突击一下);二是代表撰写议案前应认真学习有关法律和文件,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方针政策,以便于使自己所提议案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能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一府两院”所参考和采纳。(因为如果不加强学习,不注重吸收新的信息,也就写不好有使用价值的议案);三是应当注重恰当行使提议案权。从以往的情况看,有的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的性质和作用不甚了解,以为不管什么事,只要用议案的形式提出,就会受到重视,因而受当地委托,在人大会议上,以议案形式提出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向国家要项目,要投资,或要求解决某项专款等事项。象这类属于政府要办的事情则不宜作为议案提出,而可作为建议提出。如每年的全国和省、市、县(区)人大会上,代表们又要提有关争取经济项目的事,虽然这很有必要,但最好是以建议的形式提出。因为如果以议案形式提出,最终也要转为建议办理,而且提议案必须是10 人以上代表联名,这个过程比提建议复杂得多,所以最好用建议的形式提出。

  四、议案的处理有哪些程序?

  议案的处理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代表联名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一是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这种情况较少,因为列入大会议程 就要当年实施);二是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这种情况较多,因为大多议案都 要转为建议办理) 而对于已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就要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各代表团进 5 行审议,在各代表团审议后,就可由主席团审议决定将已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直接提请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表决。另外,如果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人民代表大会的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次人大会议审议。而对于不列入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后,可以转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对于代表议案中途能不能撤回的问题,应依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办理,即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列入了大会会议议程,并提交了全体代表审议,如果是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可以撤回,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也即行终止; 如果交付大会表决了,就不能再撤回了。

  五、人大代表提议案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提议案权,是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代表在 行使这项职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应当属于人大职权范围。议案这个名称是六届 全国人大时开始使用的,在五届全国人大时称为提案。由于人大代表提出的提案中大量是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往往不是属于人大的职权范围内的事,而是属于应由政府等国家机关去处理的事,所以, 1982 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决定把提案分开,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称作议案,由人大来处理;属于各方面工作的事,称作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组织和部门去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代表提出的议案中仍然有大量的是对各方面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因此,如何把握议案内容,按照法律规定来提出议案仍然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2.对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作用要有正确的认识。有些代表之所以把本属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以议案的形式提出来,往往处于6这样一种心理,认为用议案的形式提出的事情容易受到重视,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的事情相对难以受到重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议案由人大来处理,当然会受到重视,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和部门来处理,同样也会受到重视,很多组织和部门承办代表建议不仅领导亲自过问,有专门班子,还建立了承办制度,特别是最近几年来承办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有了很大改进。而更主要的是,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处理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有着明确的分工。

  3.应当注意恰当行使提议案权。从以往的情况看,有的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的性质和作用,不甚了解,以为不管什么事,只要一用议案的形式提出,就会受到重视,甚至受到当地负责人委托,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以议案形式提出属于政府的事情,向国家要项目,要投资,这也是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4.要提高切实提高议案质量。提高议案质量,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更需要人大代表本身的重视和努力。为提高议案质量,提案人应当对所提议案有调查、有研究、有自己的见解,甚至还要有解决问题的方案。

  六、什么是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是指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权利。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各方面工作的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对各方面工作的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乡镇人大代表平时的代表建议由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反映和转交给本级人民政府。

  七、什么是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代表建议的写法和要求有哪些?

  解答什么是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探讨和回答:

  1.从概念上讲。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或“一府两院”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主张和意见等的总称,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

  2.从特点上讲。人大代表建议具有以下两个主要特点: 一是法定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一府两院”提出对其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治表现,不同于一般群众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关部门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定和程 序进行办理和答复。二是针对性。人大代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一府两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质上是为国家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出主意、想办法”。由于代表建议具有这些作用,因而它就必须具有针对性。代表建议只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才有解决某些问题的参考价值。人大代表如何提出建议及其写法和要求。从人大代表提出建议这个角度来看。代表建议既可以向人大会议提出,也可在人大会议闭会期间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代表提出建议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内容应该是针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一府两院”各方面工作的; 二是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大多是在人大会议各代表团开会讨论和审议时提出,或在人大代表参加视察和执法检查时提出。从人大代表建议的写法及其要求这个角度来看。人大代表建议一般是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但严格地说,代表建议不是一个完全成熟的文种,因为它还没有固定的格式,写法也不定型。因此,代表建议在写法上应符合有关规定性的要求。这种规定性的要求,概括起来就是“六要五不要”。所谓“六要”就是: 一要一事一议。即代表把要反映的各种意见和要求分开来写,一条建议只讲一个问题或一个内容。例如写农业方面的某一个问题,就不要去写工业问题。二要有标题和具体内容。标题要简短明了,要把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解决的问题写的具体、明确。使办理代表建议的单位能够清楚代表反映的情况,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措施。如果代表的建议内容比较抽象、笼统,或是泛泛而论,或者只是议论,没有具体的意见和要求,让承办单位搞不清要求解决什么问题,这样,就起不到建议应起的作用。三要使用大会统一印制的建议专用纸。为了保证代表建议的严肃性,方便建议的提出和处理,代表大会统一印制了代表建议的专用纸。如果建议是事先打印好的材料,就应剪贴在专用纸的有关栏目内,一页粘不下,可多用几页。四要有代表的亲笔签名。如果是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每位代表都要亲笔签名。代表在联名提出建议的专用纸上亲笔签名时,要填写清楚自己的代表证号、邮政编码和详细通讯地址,以便于有关工作部门及时同代表联系。代表的建议和签名不要使用复印件。有的代表认为,代表的建议联名越多越表示这个建议的重要,因此要努力争取更多的代表签名,其实建议的重要与否,不在于签名代表人数多少,主要看建议内容是否有价值,是否有真知灼见。五要书写工整。代表建议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对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非常重要。目前,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工作中,感到很困难的一个问题就是,有的建议书写太潦草,建议的内容、代表的姓名、通信地址等看不清楚,这就难免影响办理质量。六要允许代表提出的建议随时撤回。因为代表建议会前、会中、会后都可以提出:可个人提,也可联名提,因而代表提出的建议可以随时要求撤回。所谓“五不要”即: 一是不要提那些正在审理的案件的建议。也就是说,对司法机关、纪检机关正在审理和审查的案件,不要作为代表建议提出。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代表可以建议当事人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主管机关处理;人民群众委托代表转交的各类申诉,可以由代表交大会秘书处或人大常 委会机关的信访机构处理,而不要再作代表建议提出来。二是不要提群众代转的建议。对人民群众请代表转交人大会议或人大常委会的各类建议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提出。对人民群众请代表转交的各类建议,可以交大会秘书处或人大常委会机关的信访机构处理,特别是把群众的告状信作为代表自己的建议提出来是不妥的。三是不要把提议案的内容又作为建议提出来。对同一个内容的问题,在作为议案提出之后,即不要再以建议的形式同时提出。这样做,主要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处理。四是不要在给人大工作提建议时写领导人名字或人大机关某部门的名称。即代表提出的建议,不要写上某位人大领导人姓名或人大常委会某部门的名称。因为,人大代表的建议是向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或“一府两院”提出的,代表写给某位领导或人大常委会某部门的建议,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办事机构即不便单独处理。五是不要直接以人大代表的名义给党委及其所属部门提出需要办理的书面建议。因为,法律没有这个规定,而且也不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因此,给党委及其所属部门提工作意见和建议,可以市民或人民群众的身份,并通过适当形式提出。

  八、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哪些程序?

  代表建议的办理和处理程序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为此,即应做到以下几点:

  1.无论在人大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还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要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填写在建议、批评和意见纸上。这样有利于对所提出的具体内容进行交办、研究和答复,也便于分类整理和妥善保存。 2.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 联名。有的代表认为,联名越多越表示这个建议的重要,因此努力争取更多代表的签名,其实建议的重要与否,不至于签名代表人数多少,主要看建议内容是否有价值,是否有真知灼见。

  3.有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分类后,分别交付 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处理并答复代表。乡镇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并答复代表。

  4.对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一般要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至迟不能超过6 个月。对人大代表在平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时间,法律上没有规定,全国人大机关一般要求在2个月到4个月之内办完发复代表因特殊情况在限期内不能办结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关代表说明情况和理由。四是不要让代表的建议“回娘家”。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某个代表是某个单位或部门的,他提的建议就应该由他所在的单位办理。本部门的人大代表提的建议,应根据其建议的内容确定其办理单位,而不能因为某个代表是某个单位的,他提的建议就该其所在的单位办理。五是如果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一月内重新答复代表。

  九、代表议案与建议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代表议案与代表建议的主要区别可归纳为以下“五个不同”: 一是法定层次不同。即议案是法定机关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或“一府两院”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因此,议案的法定办理层次高于建议。也就是说,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议案是当年必办并要在来年人大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办理情况的;而建议可当年必办,也可 根据当年情况缓办。二是提出方式不同。即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个人可以提出,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三是提出的范围不同。即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可以针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各方面的工作,也可以针对本级“一府两院”各方面的工作。四是书写形式不同。即议案的书写形式要求由案由、案据和方案三方面组成,法律案还需附有法律修改草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书写形式没有法定要求。五是处理程序不同。即议案在处理程序上应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由人大常委会有关 办事机构直接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

  十、应当怎样正确认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重要性?

  对人大代表来说,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一项重要的权利,是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具体途径,也是对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又是协助国家机关工作,包括转变工作作风,又能给这些机关开展工作以帮助。因此人大代表自己应当十分珍惜这项权利。

  十一、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同一般公民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什么不同?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也具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但是,作为人大代表,还享有与普通公民所具有的这种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与普通公民不同的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所特有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人大代表享有的这项权利,是基于人大代表这一特殊身份而产生的,即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在行使代表职权。因此,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人大代表本人。从性质上说,人大代表行使建议、批评和意见权,在根本上是代表人民参与国家管理权,在内容上属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具有国家公务性质,有的甚至是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正因为如此,要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使之能够得到认真迅速的处理和答复。由此可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比一般公民的建议或者群众来信来访等,更具有权威性,可以产生更为直接和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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